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有关规定,新疆长安中医脑病医院组织对新疆长安中医脑病医院抚顺街151号院区建设项目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验收意见的建设项目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如下:
2018年1月25日,新疆长安中医脑病医院主持召开了《新疆长安中医脑病医院抚顺街151号院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现场验收会。验收组由建设单位(新疆长安中医脑病医院)、设计单位(天津华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陕西新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评单位(新疆清风朗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单位(新疆点点星光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及技术专家(验收组名单附后)组成。验收组经现场检查、调阅相关环保档案、听取汇报,并充分讨论评议后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 、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新疆长安中医脑病医院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抚顺街151号,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35'29.34",北纬43°55'11.66"。项目东侧为抚顺街经四路,南侧为抚顺街,西侧为文光路,北侧为辽源街。
主要建设内容为急诊楼、门诊部、康复楼、住院一部(VIP病房)、住院二部(普通病房)。其中一层建筑共2栋;二层建筑1栋,四层建筑共2栋,不设手术室,设置105张床位。新建污水处理站、医疗废物暂存间;其他建筑均依托乌鲁木齐新亿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有建筑进行装修。
本项目实际总投资为1303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4万元,环保投资比例约2.72%。2018年1月,新疆点点星光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组织开展了环保验收现场监测工作。
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及验收监测结果
(一)废气
本工程废气污染主要为污水站周边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及饮食业油烟。食堂油烟通过油烟净化器净化处理。污水处理站逸散的恶臭强度较弱,设置生物除臭土壤层,填充卵石和火山石,对臭气进行吸附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影响极小。
经监测,本项目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监测结果均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食堂油烟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规模的要求。
(二)废水
项目废水主要为医疗废水及生活废水。根据废水监测结果均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预处理标准。
(三)噪声
采用低噪声设备、隔声、减振等措施,经监测,项目区监测点位噪声昼间、夜间监测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为入住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医疗垃圾,项目区生活垃圾通过设置固定垃圾箱由市政管理部门及时清运。医疗垃圾交由乌鲁木齐市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大浦沟医疗垃圾处置中心)处理。
三、验收结论
新疆长安中医脑病医院抚顺街151号院区建设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落实了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运行正常,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意通过环保验收。
验收组
2018年1月25日
新疆长安中医脑病医院抚顺街151号院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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